(2017)陕0802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米海清、许玉琴、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米海清,许玉琴,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霍晓锋,系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米海清被执行人许玉琴被执行人榆林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执行与米海清、许玉琴、榆林市怡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公证处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榆证执字第104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2391.18元,利息人民币31374.38元,罚息人民币7656.15元(利息截止2016年6月27日、待产生利息及罚息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负担案件执行费517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米海清、许玉琴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公证处(2016)榆证执字第10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