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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林义与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义,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772号原告:林义,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安市汽车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玉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林义与被告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林义负担。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