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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关夫侠、聂宗兵等与童俊杰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夫侠,聂宗兵,卫志兰,高科宏,卢成秀,冷云德,童俊杰,程龙江,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627号原告:关夫侠,女,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聂宗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卫志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高科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卢成秀,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冷云德,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六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冬梅,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磊,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俊杰,男,住址,系香港居民。被告:程龙江,男,汉族,住安徽省高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光清,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习友路与集贤路交口恒大华府20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38095(1-1)。负责人:沈剑,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寒,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夫侠、卫志兰、聂宗兵、高科宏、卢成秀、冷云德与被告童俊杰、程龙江、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夫侠、卫志兰、聂宗兵、高科宏、卢成秀、冷云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夫侠、卫志兰、聂宗兵、高科宏、卢成秀、冷云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夫侠、卫志兰、聂宗兵、高科宏、卢成秀、冷云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关夫侠、卫志兰、聂宗兵、高科宏、卢成秀、冷云德负担。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