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芹焕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芹焕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818号罪犯王芹焕,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福建省长汀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4)汀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芹焕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2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芹焕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675分,表扬1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罪犯王芹焕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公室出具了罪犯王芹焕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芹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芹焕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