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文公与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公,马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公,男,194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王维,女,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马艳杰,女,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文公与被执行人马艳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艳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马艳杰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艳杰的房产。被执行人马艳杰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文公暂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王文公申请对被执行人马艳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