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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贵州弘策广告有限公司与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弘策广告有限公司,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880号原告:贵州弘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开州大道。法定代表人:张雪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男,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鹭鸶岩*号。法定代表人:杨三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县蓼皋镇北路。法定代表人:何明行,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易才,贵州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贵州弘策广告有限公司与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侨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贵州弘策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弘策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贵州弘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和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仲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