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与倪平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倪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9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200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倪平芝,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与倪平芝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双方就还款事项已自行达成一致,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倪平芝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