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张湖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张湖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2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超,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号。法定代表人:马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超,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湖德,男,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诉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湖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9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5月17日,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诉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被上诉人张湖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到本院接受了询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湖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湖德撤回起诉的申请基于自愿且已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的同意,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湖德撤回起诉;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994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张湖德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芮松艳审 判 员 刘炫孜审 判 员 宋 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邓文轩书 记 员 刘海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