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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沧州瀚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沧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瀚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沧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北天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263号原告:沧州瀚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A区四层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940441-3。法定代表人:江文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渤海路23号。法定代表人:郭万义。第三人:河北天马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009186642。法定代表人:刘环。沧州瀚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沧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河北天马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瀚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瀚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沧州瀚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人民陪审员  孙雅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泊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