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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商殿革与齐俭、张庆义、五大连池东兴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殿革,齐俭,张庆义,五大连池东兴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商殿革。被执行人齐俭。被执行人张庆义。被执行人五大连池东兴肥业有限公司,地址五大连池市建设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殿革与被执行人齐俭、张庆义、五大连池东兴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23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2300.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