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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高民与济宁金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民,济宁金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164号原告:孙高民,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金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水产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伟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民与被告济宁金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约定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孙高民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庆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