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嘉得盛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静、欧阳维谦、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得盛创有限公司,阳静,欧阳维谦,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嘉得盛创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张晓琳。被执行人阳静。被执行人欧阳维谦。被执行人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静。被执行人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维谦。申请执行人嘉得盛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静、欧阳维谦、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静、欧阳维谦、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7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静、欧阳维谦、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