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142号原告姚建忠,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550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荣,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园,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忠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监督一案中,因原告姚建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忠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