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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赫荣江与严杰、李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赫荣江,严杰,李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财保39号申请人:赫荣江,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伟峰、王亚红,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严杰,男,198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申请人:李斐,女,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人赫荣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严杰、李斐的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不依法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诗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