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147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刘某甲归原告抚养,婚生子刘某乙归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有房屋一处(价值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依法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9月28日,原、被告在承德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8月9日生育长女刘某甲,2014年5月31日生育长子刘某乙。因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双方的性格差异在婚后逐渐显现,平常打架、吵闹不断,特别是被告经常酗酒,并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虽都同意离婚,但对孩子抚养、财产分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属实,我没有打过原告,只是偶尔喝酒,平常斗斗地主,打打麻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于2008年8月9日生育长女刘某甲,于2014年5月31日生育长子刘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闹些矛盾。现原告以被告喝酒、打架、耍钱、不外出打工、未尽家庭义务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多年,感情较好,并生育子女,双方虽因家庭琐事闹些矛盾,被告有喝酒、打牌的行为,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如果原、被告双方相互沟通,相互理解,摒弃前嫌,还有和好如初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了家庭和睦及孩子幸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