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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戴淑芳诉被告左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淑芳,左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205号原告:戴淑芳,女。被告:左玉祥,男。原告戴淑芳诉被告左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戴淑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戴淑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铭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