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戴淑芳诉被告左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淑芳,左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205号原告:戴淑芳,女。被告:左玉祥,男。原告戴淑芳诉被告左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戴淑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戴淑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铭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