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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XX与王金玲、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XX,女,21岁,住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翠山楼22-408。被执行人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住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与龙洲道交口西侧长瀛商业广场*号楼601。法定代表人王金玲,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金玲,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福安大街富顿大厦1-1-1803。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麦尚娱乐中心、王金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5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