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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金华、吴海旺等与聊城市丰华能源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华,吴海旺,姜万河,李学良,王学星,王成奎,王立风,赵清春,姜万岭,姜子全,李博,聊城市丰华能源有限公司,刘兆芳,侯保芝,王玉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646号原告:徐金华,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吴海旺,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姜万河,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学良,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学星,难看,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成奎,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立风,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赵清春,男,1959���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姜万岭,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姜子全,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李博,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丰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侯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恩峰,经理。被告:刘兆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弄个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侯保芝,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王玉田,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徐金华、吴海旺、姜万河、李学良、王学星、王成奎、王立风、赵清春、���万岭、姜子全、李博与被告聊城市丰华能源有限公司、刘兆芳、侯保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郑六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华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华、吴海旺、姜万河、李学良、王学星、王成奎、王立风、赵清春、姜万岭、姜子全、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