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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游朝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朝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328号被执行人游朝显,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游朝显,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河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交纳罚金20000元;2、负担执行费20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尚未交纳罚金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四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