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袁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袁某,袁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618号原告:袁某,男,193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大八浪乡。被告:袁某,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详,致开��传票被退回,文书视为送达。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