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世友、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友,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贵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09号之一申请人:何世友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4464D),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向阳路北警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于冠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申贵井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何世友与被申请人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贵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为350000元的财产(查封详情见附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战飞附录一、财产保全详情:1.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就军粮城安置房二期工程对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期限至2019年5月28日。2.查封被申请人申贵井名下车牌号为津H×××××的车辆,保全期限至2019年5月26日。二、特别提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