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钱建国、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国,张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9号申请执行人:钱建国,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张传军,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钱建国与张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422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前进审判员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宝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