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正执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葛振荣、卢文达与陈志来、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振荣,卢文达,陈志(自)来,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2)正执字第28-13号申请执行人葛振荣,男,71岁,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卢文达,男,汉族,64岁,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陈志(自)来,男,汉族,53岁,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尤强,男,汉族,55岁,住正阳县。关于葛振荣、卢文达与陈志来、尤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2)正法经字第28号经济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自)来、卢文达、尤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与葛振荣申请执行陈志(自)来、卢文达、尤强货款纠纷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文达位于正阳县真阳镇的两套房产,第三人卢炳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两套房产是卢炳英所有,我院判决该两套房产的所有权是案外第三人卢炳英所有,申请人葛振荣不服我院判决并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正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正阳县真阳镇第五层两套住房予以解除查封;二、将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坐西朝东七间五层中第一层最北一间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广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