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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迪红与夏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迪红,夏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李迪红。委托代理人:何妙富。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夏勇。再审申请人李迪红因与被申请人夏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155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迪红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李迪红与被申请人夏勇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由铁路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夏勇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不当,应当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1559号裁定书,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被申请人夏勇未提交书面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三十条明确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约定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管辖条款内容明确,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李迪红亦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再审申请人李迪红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迪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蔡青峰审判员  王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