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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秀田与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田,周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772号原告:张秀田,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周拥军,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张秀田与被告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秀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田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张秀田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鹿臻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