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秀田与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田,周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772号原告:张秀田,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周拥军,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张秀田与被告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秀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田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张秀田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鹿臻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