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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文东与周玉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东,周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东,男,生于1946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周玉田,男,生于1963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张文东与周玉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周玉田受伤后暂无劳动能力,且其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2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