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文东与周玉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东,周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东,男,生于1946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周玉田,男,生于1963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张文东与周玉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周玉田受伤后暂无劳动能力,且其家庭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执2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