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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与被告黄海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3537号 原 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明,男,该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 告 黄海防,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颜毓哲,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施婷婷,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诉 讼 请 求 1.黄海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9796.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2.颜毓哲、施婷婷对黄海防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按照黄海防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以司法专递形式送达应诉材料,但邮件均被退回。根据原告提供的由黄海防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关于送达的约定,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毓哲辩称:欠款属实,请求分期偿还。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主张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颜毓哲要求分期偿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海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至2017年3月20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9796.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颜毓哲、施婷婷对被告黄海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海防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23.5元,由被告黄海防、颜毓哲、施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寿华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