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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洁、潘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洁,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宋洁,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潘宇,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本院执行的宋洁申请执行潘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3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