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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蒋锡良、程龙英与蒋永新、蒋荷芳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锡良,程龙英,蒋永新,蒋荷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237号原告:蒋锡良,男,194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琦,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程龙英,女,1949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琦,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永新,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蒋荷芳,女,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原告蒋锡良、程龙英与被告蒋永新、蒋荷芳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蒋锡良、程龙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蒋锡良、程龙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锡良、程龙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蒋锡良、程龙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