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健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民初1014号原告:陈健锋,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东段乙烯生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健锋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健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被告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健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等457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11时30分,在范××高速××省约××(××),原告驾驶苏F×××××号轿车与范辉高速交通隔离设施擦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28日,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濮阳市环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45771元。苏F×××××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有商业险(车损险限额为60.03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就上述损失多次向被告主张理赔未果,形成纠纷。被告平安保险东莞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属实,但本次事故原告在事故发生十几天以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致使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的损失拒绝赔偿。原告陈健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被告提交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保险条款各一份。本院委托重新鉴定评估意见书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事故证明提出异议,但无反驳证据,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属个人委托评估,且被告已申请重新评估,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虽对重新鉴定评估意见书提出异议,但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不合法、不客观、不真实的情况,对该重新鉴定评估意见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健锋为自己的苏F×××××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限额为60.032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16日0时起至2018年1月15日24时止。2017年2月23日11时30分许,陈健锋驾驶苏F×××××号轿车在范××高速××省约××(××)与范辉高速交通隔离设施擦撞,造成该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本院委托鉴定,苏F×××××号轿车的损失价值为32107元。本院认为:原告陈健锋所有的苏F×××××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陈健锋进行理赔。原告车辆损失价值为32107元,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被告应当予以赔付。事故发生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车损属单方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鉴定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原告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拒赔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陈健锋保险金321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662元,原告陈健锋负担2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