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3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杨杨、刘培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杨杨,刘培香,刘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杨杨,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培香,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荣,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杨杨、刘培香因与被上诉人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王杨杨、刘培香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王杨杨、刘培香收到后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杨杨、刘培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