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4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4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47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4,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4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4在本市静安区临汾路XXX号扬歌KTV门口,见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TDT588Z型电动自行车,遂趁无人之机窃得车辆后逃逸,后于次日在上述地点被群众扭获,王某4到案后带领民警至静安区灵石路735弄小区内起获涉案车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66元。2016年10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4在本市地铁一号线彭浦新村站1号出入口附近,见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派乐牌TDR847Z型电动自行车,遂使用工具拧开车辆前盖后搭线,欲扳开车辆龙头锁时被巡逻至此的交管员发现并抓获,并从其身边地上查获其丢弃的作案工具二把。经鉴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3,723元。2016年12月28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4伙同李政(另案处理)在本市地铁一号线彭浦新村站3号出入口附近,见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杰宝大王牌TDR2161Z型电动自行车,遂由王某4使用T字型工具撬锁后推车逃逸,后王某4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十字螺丝刀一把和T字型工具二把,李政逃逸。经鉴定,被窃电动自行车价值1,484元。到案后,被告人王某4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王某3、吉某某的证言及王某3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调取的《调取证据清单》、街面监控视频光盘、《扣押清单》、相关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彭浦新村派出所、共和新路派出所制作、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工作情况》、《工作情况》、经被告人王某4签字确认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作案地点照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4在上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4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4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