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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桂君与被告于继平、于达龙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君,于继平,于达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450号原告:金桂君,女,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继平,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道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达龙,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金桂君与被告于继平、于达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金桂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桂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金桂君负担。审 判 长  于黎娜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人民陪审员  蒋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