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9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9552程庆林与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庆林,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9552号原告:程庆林,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程庄村。法定代表人:裴洪礼,系该村村主任。原告程庆林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庆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庆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庆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程庆林负担。审 判 长 厉 玲人民陪审员 孙忠敏人民陪审员 饶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