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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安徽尚品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安徽尚品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胡善张,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822号之一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住所地六安市解放路恒泰小区19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8630J。负责人:童玉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尚品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大市场12栋A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2821909U(1-1)。法定代表人:胡善张,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善张,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荣,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与安徽尚品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胡善张、黄荣金融借款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尚品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胡善张、黄荣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