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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恒民与曲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民,曲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234号原告:王恒民,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泗水县。被告:曲大鹏,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王恒民与被告曲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恒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民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恒民负担。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贵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