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倍倍、李祥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倍倍,李祥龙,宋贤明,张超,王军军,李志芳,陈勇,曹新民,李君,张如英,张广才,淮北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倍倍,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李祥龙,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宋贤明,男,汉族,1986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张超,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军军,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岚县。申请执行人:李志芳,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曹新民,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执行人:李君,女,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如英,女,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广才,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淮北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新蔡镇工业园内琪嘉路中段南,注册号340600000097296(1-1)。法定代表人:席玉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烈劳人仲字(2016)第034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陈倍倍等11人与淮北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淮北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淮北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案件款和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正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中明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