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泽凡、吴道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凡,吴道禄,黄松林,阮宜庆,王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周泽凡申请执行人吴道禄申请执行人黄松林被执行人阮宜庆被执行人王亚军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周泽凡;吴道禄;黄松林申请阮宜庆、王亚军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63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阮宜庆、王亚军应支付申请人周泽凡;吴道禄;黄松林案款344397.46元,承担执行费5065.9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阮宜庆;王亚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5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