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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涛与曲耀斌、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472号原告:李涛,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待业,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永交,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曲耀斌,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沙丽,女,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曲耀斌、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7年5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涛撤回对曲耀斌、沙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56.00元,减半收取12528.00元,由李涛承担。审 判 长  洪绍荣人民陪审员  李金平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宏坤书 记 员  雷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