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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华伦与冉佳龙王代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伦,冉佳龙,王代惠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289号原告:刘华伦,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重庆市武隆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佳龙,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王代惠,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刘华伦诉被告冉佳龙、王代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华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华伦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培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