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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55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金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忠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金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忠,彭希年,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55号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负责人:陈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帆,女,汉族,住山西省沁水县,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俊超,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山西金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怀仁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建忠,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彭希年,女,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山西开园鑫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61号。法定代表人:冯宏兵,总经理。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8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王建忠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平阳路98-1号一品嘉园9幢4层的房屋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9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忠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平阳路98-1号一品嘉园9幢4层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