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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26号原告于某,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赵某,女,汉族,住所地同上。原告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自动撤回处理。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典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