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特字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馆陶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馆陶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特字25号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邱县振兴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辉,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景武,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馆陶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延杰地址:馆陶县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馆陶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4年9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一笔,300万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借款利率约定按月利息9.5‰计算,被申请人用自己企业所有的冷库提供了担保抵押,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房权证馆字第××号】。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偿还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已严重违约。为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馆陶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馆陶县××××村的房权证馆字第××号抵押房产。依法拍卖或变现取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馆陶县美乐食品有限公司的房权证馆字第××号抵押房产位于馆陶县××××村,该房产登记地馆陶县房产管理局位于馆陶县县城筑先路与金凤大道路口西南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佩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人民法院提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