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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杨伟升与石金平、济南鑫晨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升,石金平,济南鑫晨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565号之一原告:杨伟升,男,汉族,1991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石金平,男,汉族,1989年09月0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济南鑫晨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无影山北路66号。原告杨伟升与被告石金平、济南鑫晨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郭 育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宛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