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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肖正富与胡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正富,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肖正富,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代理人肖梅梅,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胡勇,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肖正富与胡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胡勇应赔偿肖正富各项损失共计80504.548元,由被执行人胡勇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肖正富4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8000元,自2019年起每年给付20000元直至给付完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3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