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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4295号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3、104室。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法定代表人:卜晓义。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浒西村。法定代表人:秦惠明。被告: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法定代表人:秦惠明。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从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的利息297360元。支付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日,原告与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300万元,借款于2016年6月20日到期,月利率为8.4‰,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日,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人)与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00万元,期限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4‰,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的第20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之内计收。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当日和债权人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7月3日,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借款到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收据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借款3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息,到期还本,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故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借款期间约定的月利率8.4‰支付利息297360元。关于逾期利息,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之内计收,并不高于法律所规定的利率上限,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应与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297360元(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按月利率8.4‰计算),并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0。二、被告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的上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90元,由被告常熟市晓义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雪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