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万琴与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万琴,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朱万琴,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ABC号楼15层3单元1513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万琴材料款149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40元,申请执行费21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艺佳居尚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7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52775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