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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黄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7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50号誉花园15幢08卡商铺。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创英,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巩平,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合利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合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合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利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合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岳文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代理审判员  张群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俊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