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朱天龙强奸、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168号罪犯朱天龙,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以(2014)宛龙少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朱天龙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止。宣判后,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天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天龙于2012年9月12日,被告在南阳市光电厂王某宿舍中将其强奸,后又将其骗至太平庄万家旅社被王某等人强奸。同年9月13日,被告又将王某骗至贵州省息烽县兰建租住处,以殴打等方式强迫王某进行卖淫活动。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天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天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起至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树利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