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建、吕双宁等与冯春荣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吕双宁,冯春荣,梁志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561号原告:冯建,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吕双宁,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春荣,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梁志田,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现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建、吕双宁与被告冯春荣、梁志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冯建、吕双宁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吕双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建、吕双宁负担。审判员 陈国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